专利权人对于专利稳定性有个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授权了的专利,这个技术肯定就是我的了。
但当自己的专利被别人宣告无效时,就有了新的疑惑:为什么我的专利已经授权了,还可以被宣告无效?既然可以被宣告无效,那为什么当初还要给授权?
其实,这是专利制度中设计的一个纠错机制。
如果一个专利被错误地授予专利权,那么显然要把这个专利权再拿回去。
是人都会犯错误,因此对于那些能够决定专利权授予与否的专利审查员来说,这些错误显然也是会犯的,因为专利审查员也是人。
一件专利申请只有在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前提下才会被授予专利权,如果在这三个特性的判断上出了问题,那么就会发生授权错误这种事情,而对于权利人来说,专利审查员这种错误显然是对自己有利的,毕竟错误地拿到了权利,也能享受到权利带来的好处,并且我国专利法明确在专利权宣告无效之前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带来的利益可以不用返还,只是申请人一开始并不知道审查员犯了一个错。
专利宣告无效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纠正专利授权中的错误,回归专利制度本身激励创新的作用,无论这种错误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